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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①。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②。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③。但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4章。——译注②这当然应该始终理解为只是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否则的话,家庭、财产、无处容身、生活的需要以及暴力等等,都可以不顾一个居民的意愿如何而把他留滞在国内;这时候单凭他的居住,就不再能断定他是同意契约的还是破坏契约的了。
      
      ③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3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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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1第 四 卷
      
      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①。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末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前面②在说明人们在公共讨论中是怎样以个别的意志代替公意的时候,我已经充分指出了预防这种流弊的实际方法;后面③我还要再加以论述。至于可以宣告这种意志的投票比例数,我也已经给出了④测定它所应根据的各种原则。
      
      一票之差可以破坏双方相等,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然而
      
      ①在热内亚监狱的大门上和船奴的锁链上,都可以看到Libertas(自由)
      
      这个字。这样的办法,真是又漂亮又恰当。事实上,唯有各国为非作歹的人才会妨碍公民得到自由。在一个把所有这样的人都送去做船奴的国家里,人们便会享有最完美的自由了。
      
      ②见本书第2卷,第3章;第3卷,第18章。——译注③见本书第4卷,第3、4章。——译注④见本书第1卷,第5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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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论选举951
      
      介乎全体一致与双方相等之间的,却还有许多种数字不等的分配,而对于其中的每一种,我们都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与需要来确定这个数字。
      
      有两条普遍的准则可供我们规定这一比率:一条是,讨论愈是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另一条是,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所规定的双方票额之差也就愈应该缩小,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要有一票的多数就够了。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于法律,而后一条则似乎更切合于时务。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依靠两者的结合才能确定我们可以宣布其为多数的最好的比率。
      
      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我已经说过①它是复合的行为②——也有两种途经可以进行,即选定与抽签。
      
      这两种中的每一种,都曾在各个不同的共和国里使用过;而且至今在选举威尼斯大公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两者的非常复杂的
      
      ①见本书第3卷,第17章。——译注②“复合的行为”
      
      ,因为它既包括法律的制定也包括法律的执行。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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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第 四 卷
      
      揉合①。
      
      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性。”
      
      ②我同意这种说法,但为什么是这样的呢?
      
      孟德斯鸠接着说:“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都能有一种为祖国而服务的合理愿望。”这就不成为理由了。
      
      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末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
      
      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不加给另一个人。
      
      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
      
      因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的普遍性。
      
      在贵族制之下,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来保存自己的;正是在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
      
      ①自十三世纪以后,直到威尼斯共和国的末期,威尼斯大公的选举大致是依照如下的办法进行的:大会议选出三十个公民;这三十个公民再选出九个公民;这九个公民再选四十个公民;在这四十个公民之中,以抽签抽定十二个公民;这十二个公民再选二十五个公民;再以抽签由这二十五个公民中抽定九个公民;这九个公民再选出二十五个公民;再由这二十五个公民中抽签抽定十一个公民;这十一个公民再选四十一个公民;最后,由这四十一个公民选举大公。——译注②引文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2章。——译注③见本书第3卷,第5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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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论选举161
      
      的③。
      
      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远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反倒是证实了这种区别;那种杂揉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因为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本来就是一种错误。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那末那里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大量贫穷的巴拿波特①是永远不会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阁下”的空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
      
      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之多,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②一样,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③更有特权。
      
      的确,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差异之点不谈,则日内瓦的市民恰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
      
      与人民,
      
      ①威尼斯的贵族分为两等,即贵爵(Seigneur)与巴拿波特(Barnabote)
      
      ;巴拿波特是贫穷的贵族,此字原指住在圣巴拿波(St。
      
      Barnabé)区的居民。——译注②“日内瓦的全体会议”
      
      (ConseilgénéralàGenève)
      
      ,包括日内瓦的全体公民与市民。——译注③自十六世纪加尔文时代以来,日内瓦人即分为五等:公民、市民、居民、土著与臣民。其中只有前两等——即公民和市民——才有权参与政府和立法。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市民可以参与行政但不能担任最高行政官。公民必须是公民或市民之子,并生于本城之内。市民是取得了市民证书的人,市民证书给予他以经营各种商业的权利。公民与市民的总数从未超过一千六百人。居民是由买到了市内居住权的异邦人构成的。土著则是生于本城之内的上述居民的子女,他们没有经营任何一种商业的权利,而且有许多行业对他们是禁止的;但纳税的负担主要是落在他们身上。最后所谓臣民则是日内瓦本土上的其余一切人,不论是否生于日内瓦本土之内;他们在各方面都是毫无地位的。卢梭自己就是“日内瓦的公民”。这里和下文的“我们”都指日内瓦。——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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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第 四 卷
      
      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最后,无论人们是以怎样的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但除了它的地域广阔而外,它的政府绝不会比我们的政府更加是贵族制。全部的不同只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抽签。
      
      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因为在那里人人都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和财富方面,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无所谓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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