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节
日期:2011-11-22 22:56:37
政府采购法定低于市价是恢复恶法掠夺社会
对于政府采购的腐败大家可以说是深恶痛绝,但是为了杜绝这样的腐败,把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恶法给恢复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消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到,“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这样的规定是中国历史就有的恶法,是公权力掠夺私权的典范,应当规定的内容是政府采购不得低于市价才对,是彻底的南辕北辙。
对于这样的规定,社会人士是选择性的失明,根本没有看到其中的危害性,《京华时报》的一篇评论文章认为,如何判断“同类”?怎样计算“平均”?这其中恐怕会有很大的弹性。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的杨志勇也曾表示说,采购价格高企的弹性空间,如果没有采购者的配合,单靠供应商是创造不出来的,因此,需要改革的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这些右派人士怎么不提保护私产了?对于这些规定的刚性的一面怎么不提了?为什么不说说什么时候政府采购就应当要高于市价?
这里我们首先说一下什么时候政府的采购需要高于市价,比如说我们政府采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产品,是对于社会公益的支持,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就是会贵一些,政府当然要带头支持,要贵一些了。还有对于很多时候的农产品滞销,政府采购就应当带头采购补贴低收入的农民,那么此时政府采购还要低于已经让农民们血本无归的市价?这不是赤裸裸的趁火打劫吗?
中国历史上的政府采购,除了皇帝的特制品,比如官窑瓷器,没有市价的比较以外,封建王朝几千年来采购民间物资和服务都是远远低于市价的,这样的采购实际上就是掠夺让老百姓苦不堪言,甚至很多东西是不给钱和倒贴钱的,叫做上贡,这样的做法的危害现在还非常常见,例如:在政府粮食收购上对于农民的压价让民怨沸腾,拆迁矛盾的很多原因就是政府强卖被拆迁土地上的附属物的结果嘛!对于这样的恶法在中国存在了上千年,立法者难道就一点也不知道吗?我们很多的立法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如果仅仅从好的一面去看,那么法律经过相关利益者从私利出发的恶意博弈,就会产生囚徒效应走向反面,对于这一点我们的立法者要尤其注意,对于已有的历史经验教训是不得不尊重的。
如果政府想要采购低于市价,动用政府的权力是很容易达到的,这样的采购必须低于市价的结果就是政府官员会以采购价格越低越有政绩,会加重对于被采购人的盘剥,会激起更大的社会问题,这等于是把政府机构的掠夺社会财富合法化,价格高于市价存在腐败的空间,但是腐败是违法的,可以有其他监察的办法,而为了根绝腐败空间把政府掠夺社会财富合法化的危害,要更甚一筹,是捡芝麻丢西瓜的事情。更进一步讲采购价格低于市价就没有腐败空间了吗?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里的腐败空间同样巨大,因为低于市价被政府采购是非常吃亏的事情,为了免除被政府低价采购的命运,很多商家也要行贿啊!更进一步讲会造成官僚系统的陋规和合法的腐败,比如政府低价采购以后官员在平价的购买或者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官员等。我们现在一些公务员经常能在政府单位购买一些便宜的东西,这里面的利益输送和合法腐败危害性就不大吗?即使是现在,政府的采购也有倒给钱的事情,比如要当国酒的称号,奢侈名酒不但要免费送还要倒给钱,官员还可以廉价的购买内部供应等等。
对于这个问题本人认为各种阴暗只要让其见得阳光就可以避免,对于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价的情况,要让他在采购和报销费用的同时就要公示其价格超过市价的原因,如果他没有公示就推定他有腐败,要让主管的官员直接承担责任,而对于采购的价格,反而要刚性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价格不得低于市价,以此来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无限放大对于社会资源的掠夺。在这里所谓的民生专家对于此法给民生所造成的影响没有丝毫察觉是让人难以置信的,因此很多舆论的立场也必须考量,政府的立法者不能被舆论所裹挟,立法要有更深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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